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它医疗机构诊疗支出的、并在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部门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下列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计划给付医疗保险金。若被保险人已经从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或其它途径获得补偿,本公司仅按剩余部分进行给付。
一、住院医疗费用(必选责任)
1.住院床位费用: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住院床位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但不能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住院床位费用每日最高给付限额乘以实际住院日数;累计给付不能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住院床位费用每日最高给付限额乘以最高给付日数。
2.住院诊疗费用: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住院诊疗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但累计给付不能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住院诊疗费用最高给付限额。
3.外科手术费用:按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外科手术费用给付,但不能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外科手术费用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约定的外科手术费用最高给付限额,且累计给付不能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外科手术费用最高给付限额。
4.意外伤害补偿费用: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三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而住院,若按上述三项给付不足以补偿其实际住院医疗费用支出时,本公司另行给付保险金,但以实际住院医疗费用支出与上述给付的差额为限,且累计给付不能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补偿费用最高给付限额。
二、门诊(含急诊)医疗费用(可选责任,投保人未选择,本公司不承担该保险责任)
1.一般费用:对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一般门诊(含急诊)治疗费、检查费、药品费等费用(不包括本款第二项约定的高额检查费用),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但不能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每次最高给付限额,且累计给付次数不能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最高给付次数。
2.高额检查费用:本公司对被保险人门诊(含急诊)实际支出的单价超过人民币200元的检查费,按本合同约定的比例给付,但累计给付不能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最高给付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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