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以旅客身份购票乘坐民航飞机,自踏入航班班机的舱门起至抵达目的地走出航班班机的舱门为止遭受意外伤害,本公司依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同一原因身体残疾的,本公司根据《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见附表)的规定,按保险金额及该项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一项以上身体残疾时,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一项残疾保险金;如残疾项目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不同时,仅给付其中比例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因该意外伤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认可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治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本公司按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但本公司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以保险金额的百分之十为限。
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期限,门(急)诊治疗者以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十五日为限,住院治疗者至出院之日止但以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九十日为限。
四、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一次或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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