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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勇国 高级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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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证号:20021234010000000304
执业证号:02000034010080020170506072
所属机构: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所在地区: 安徽 合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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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寿附加祥瑞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所属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险种类别:健康险
销售渠道:
产品类别:独立性
保险期限:0-60周岁
缴费方式:
温馨提示:此产品内容由沃保网保险专家整理,此产品的准确条款请以保险公司官网为准
产品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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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条款
责任免除
投保须知

险责任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本公司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二、特定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后,因首次发生并经确诊的疾病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患本附加合同所指的特定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20%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但给付以一次为限,给付金额最高为人民币10 万元,本附加合同继续有效。若因意外伤害导致上述情形,不受一百八十日的限制。

 

三、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十八周岁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身故,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故保险金。

 

四、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疾病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不计利息)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前述以外情形导致身体高度残疾,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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